其实,这个事件与前面的“杭州外卖员事件”可以联系起来说。
根据下面段落中引用的“第一财经报道”对事件起因的报道,可以把事件原委简化为“外卖员走绿化带踩到(文中还非常善解人意的有文字说明是“不小心踩到”的)围栏,物业保安看到”围栏歪了”,文中没有确认“围栏歪了”与这位外卖员“不小心踩到”是否有因果关系,更没有探究围栏的“恢复成本”,接着,保安为了确保外卖员交付200元“罚款”(本质上是对“围栏歪了”的赔偿)拔下外卖员的电动车钥匙(实质上是扣押电动车),之后有了外卖员的“下跪”行为。
我把外卖员的下跪行为理解为是为了免除200元的罚款。
▼引用内容:据第一财经报道﹐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位骑手送外卖的时候﹐因为河边没有道路到目的地﹐于是﹐这位外卖员就把车停下来从绿化带中过去﹐但是他出来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了围栏﹐物业看到围栏歪了﹐就将其电动车钥匙拔下﹐并表示要罚款200元。由于外卖员手上还有订单﹐所以非常着急﹐所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他就下跪了。▲
在这里出现了规则问题:物业保安有没有责任与权力对于他看到的损害物业财产行为索取赔偿;无论任何原因,如果对方拒绝赔偿,保安的正确作法是什么?
我认为物业保安有责任与权力对他看到的损害物业财产行为提出索赔;如果索赔遭到拒绝,他的正确作法是报警由拥有政府司法权力的警方介入,而不是对对方采取强制行动。
在这里,物业方是不是报警就涉及到了对政府警力的运用,其背后是政府行政成本问题:警方出警与纠纷标的物价值之间的规则。
一般而言,只要有报警,警方就应当出警,但是,当警方资源紧张时,警方就会根据报警描述的事件轻重缓急程度作出“是否出警”“是否优先出警”“到达排位”的安排。
当警方或者司法系统的资源紧张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美国的“零元购”现象。这个现象的本质是政府认为“司法打击小于一定金额的财产犯罪行为,对于政府而言得不偿失,不如豁免,转移为社会共同承担成本”。
事实上,即使是报警处理,根据现有的法律,警方也没有权力对此类涉及双方财产纠纷的事件做出经济处分决定──罚款,警方只能扮演防止事态恶性扩大的调解角色,如果损害方拒绝赔付,索赔方唯一的正确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诉。
显然,对于小额财产损害,索赔方走司法路径的综合成本远远的大于索赔价值,因此,事件到了这个地步,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索赔方放弃索赔。
就这个“杭州外卖员事件”而言,上述分析同样适用。只是事件最后发展成了“我穷我有理”,当这类现象逐渐累积,成为中国社会的显规则之后,类似美国的“黑命贵”社会现象,中国现在有“穷有理”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