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第14条修正案写得很清楚,并没有什么“父母其中一方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定语,如果高庭法官解释它有这层意思,那也太翻云覆雨了,把人当弱智不是?只有一条路:修改第14条!这就得通过每一个州议会批准才行。那是猴年马月了,蓝州不批准,你修个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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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whatiswrong: 扯淡么!这些非移进入霉国后闹独立了吗?不“受制于美国法律管辖”了吗?人家也老老实实工作交税!即使有些犯了罪,也老老实实接受本地法律管制,没说他们是自成一国可以不尿霉国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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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还是那个例子:如果美国领土被入侵占领,美国难道还会给侵略者在被占领土上生的孩子以美国公民权?!很显然不会!因为侵略者违背美国人民的意志,是强行闯入美国领土的,他们当然不能算作是“受制于美国法律管辖”,因此他们的子女不应该获得美国公民权!非法移民和侵略者其实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违背美国人民的意志,强行闯入美国领土,他们的子女一样也不应该获得美国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