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他们在南加逗留期间所住公寓的租金和交通费用、指导孕妇获取赴美签证、如何顺利入境美国,以及帮助他们的新生儿办理相关证件等。”
—-其实犯法的部分只有“ 指导孕妇获取赴美签证、如何顺利入境美国”,如果只负责在美的住宿交通和证件办理屁事都没有。服务好的过了头。
澳洲就没有出生公民权,只要父母不是永居或澳籍,出生了也不是公民
其实修改法律“出生的小孩,父母一方必须具有美国籍才能获得美国身份”就这么很简单的一件事?在傻逼美国就是改不了!一个个美国人怨气满满讨厌赴美生子,然后因为是“宪法”不能改?所以就是一道无解题?死循环?当初美国建国的时候《宪法》还规定黑人没有公民权呢?也不承认印第安人的美国公民身份?不也改了吗?操你妈的美国大傻逼!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人是大傻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