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6楼:1) 20年前,还不能确定他就应该是死罪。 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能全用耗费金钱的多少去断定一项政策是否值当。 如果全用耗费的多少去衡量,许多在可疑状况下被拘捕问罪的嫌犯都可以由在场的警察击毙了事,即使去对丧失的生命做出赔偿,可能还比长年拘禁、刑事缠讼等等漫长的过程,在耗费上要来得少,还省去了各种衍生出来的费用,如多建监狱等等。 但如此一来,人命就有了代价,可以用金钱去衡量。这正是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所亟需避免的。现代的人类文明,认为人名是无价的,无法简单地用钱财的数字去代表的。
2)同样的理由,也可以放到 富人身上。一个富豪,在乘坐自己的私人飞机时出了空难,在荒野或者海洋上坠毁后生死不明。 政府之所以出动大量人力、物资去搜救他,除去人道主义的理由外,是没有任何合理的个人理由的。为了这一类搜救,政府必须要常年维持一些搜救等等机构,一年要耗费多少纳税人的钱财? 而这些钱都是可以不需要出的。 既然有足够的钱可以私人飞行,就可以自己临时去雇佣搜救的团队,何须平民百姓来买单,常年的维持这些救难团队和各种科技的设施呢?如果有人说,有人落难不能不搜救,这回答就是人道主义的婉转说法而已。 既然能花钱去搜救根本不需要旁人帮忙的富豪,为什么不能在司法裁判上,也花费一些钱去保证 审判能公平。达到毋枉毋纵,和一应的程序正义呢? 更无须说,司法程序所保护的是大多数的人民,而不是居绝对少数的,有财力作私人飞行的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