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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广播:“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要审慎

新闻来源: 北京新闻广播/雷叔写故事 于2023-09-08 8:18:00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这件事和你息息相关。一部法律修订草案,正在引发一场持续升温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9月1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到7日晚上,已经有超4.4万人参与,意见条数超5.1万条,可以预见,未来还会增加,因为对草案第34条的争论,会引来公众更加广泛的关注。

图源:中国人大网

先来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原文表述是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出现这两条内容涉及的言行,将被拘留和罚款。

什么意思?你在公共场合穿什么衣服,戴什么佩饰,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因为这可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正是这一点,在网上引发了专家学者、普罗大众的普遍关注。舆论场上,有人明确反对, 有人温和建言,话里话外满是忧虑。

归纳一下,人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这么几点:

第一,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在法理上有歧义,在程序上难确认,伤害后果难量化。在操作层面,这就把裁量权给了执法者。如果公职人员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不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情况?

第二,将含糊的概念列入法条,却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可能助长部分执法者凭借个人喜好和长官意志随意抓人,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给腐败创造新的空间。

第三,法条的外延过于宽泛,最终可能指向在公园、街区、景点 穿着异域服装的年轻人,甚至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苏州和服事件、大妈咒骂COSPLAY小姑娘,诸如此类的事情,殷鉴不远。所以,有学者担心,这样的修法草案“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那么,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 认为,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冒犯民族感情”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被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得不警惕。

这场争论注定会持续下去。要说的是,民族感情必须要保护,同时,立法必须要审慎。全国人大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将持续到9月30日,期待全国人大能重视公众的担忧,保护民众的权利。修法需要与时俱进,修法也要平衡社情民意。

延伸阅读:

01

虽然没上热搜,但它就是目前最火的社会法律话题,和每个人相关。

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予以优化、完善,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

一晃又是11年过去,这11年里社会发展进步很快,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再次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既然是征求意见,大家也确实就表达了自己的意见,首当其冲的就是第34条里的第2款第3款。



简单的说,许多专家学者极力反对这条。

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觉得里面的“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定义较为笼统空泛,执行起来全靠公职人员个人衡量,不太合适。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则表示面对一些抽象法条时,实际执法效果很难符合立法期待。所以这两条款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实际有些“书生意气”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反问道:“所谓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

所以他认为这根本不可能遵循法治原则操作,最后贻害无穷。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思达教授,觉得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基层执行人员很难判断。这种模糊性极大、容易被滥用的词语,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法律条文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说有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所以她建议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还提到了两个危害,一个是刺激民粹主义或者极端民族主义情绪,一个是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



等等等等。

当然,也有不少博主表示支持。

比如编剧汪海林就表示自己支持这条,他支持的理由很简单:反对的那些人是他们黑名单里的人。

敌人反对的,他们就要支持。不需要更多理由。



有博主总结出一个反对这一条的名单,截图留存证据。



有一些博主会给出支持的详细理由。

他们觉得,之前有一些人穿和服和日本军装,亮相漫展,博取流量,美化日本侵略战争。



再说了,你正常穿衣服,怎么会拘留处罚你呢?你不正常才会那么介意吧。心虚啊。



他们早就看这些行为不爽了,等有了34条,就可以改变这一切。

……



回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上。我个人认为不妥。

就算抛开所有的立场,什么“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支持”之类的话不谈。它最大的问题,就是作为一个法律条文来说过于模糊了。

你觉得人不应该在某些重要日子穿和服,那就应该写明白哪些日子不能穿和服。

你觉得人不能在一些场合穿西装,那就应该写明白哪些地方不该穿西装。

一句老话叫“法无禁止皆可为”,作为普通民众,需要的是更清晰直观的法律,好让我们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不能做的。

你看交通法就规定地很细致,什么地方不能调头,什么地方不能停车,给你安排地明明白白。所以你很少看热搜上因为交通事故吵架的。都是老老实实去交罚款。

这就是法条清晰明了的好处。

张文显老师写的《法理学》,表示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是一套规范体系。”它应该是清晰明了的。

那到底该如何界定“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16个中文字呢?

很可能同一个行为,张三认为伤害了,李四则认为没伤害,然后陷入无止尽的争吵中,最后只能靠当事人临时判断。

那法律就失去它的意义了,甚至可能成为一些好事者无限扩大化的武器。

相信没有人想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

可能有人要说了。

法律不可能啥都写道,万一有谁用特殊手段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法律没写到,那不就逃脱惩罚了吗?

其实看看现实,要有谁敢真的伤害中华民族感情,那铺天盖地的网暴早就够他喝一壶了。根本不用操心....



定义模糊的法律容易滋生腐败,就算抛开腐败不谈,即使每个司法人员都是包青天,他们对同样的事情,看法也是不同的。

毕竟定义模糊也意味着法律执行起来自由裁量权很大,也就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不利于法律的“公平”。

我们不能过度寄希望于司法时,每一个执行人员都是包青天大公无私。而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就少制定语义模糊的法律,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

现代法制社会没有,也不应该有青天大老爷——历史早已经证明了,青天大老爷式的人治,远不如法治来得公平高效。

可惜的是,相比法律制度,我们网友向来更喜欢“青天大老爷”一点,毕竟法律制度是死的,一点人情味儿都没有。而“青天大老爷”是活的,心里有个明镜,总能帮衬帮衬自己。

一些博主为了迎合这种心理,常常曲解,编造出一些故事,塑造出一个有很多“青天大老爷”的美国,比如李佳佳在《罪与罚》中提到的纽约市长拉瓜迪亚。

纽约市长拉瓜迪亚在纽约法院专门审理贫困人群案件的法庭出庭。那个晚上,拉瓜迪亚让当班法官提早下班,自己替班。几分钟后,一个衣衫褴褛的老太太被带上法庭,罪名是偷窃了一条面包。她说,她的女儿被其丈夫抛弃一病不起,她的两个孙子已经饿了好几天。当然,面包店主拒绝免费:“这是一个治安糟糕的社区,大人”,店主对市长说。“她必须受到惩罚,以儆效尤”,拉瓜迪亚叹了口气。他转向老太太,说:“我必须惩罚你。法律没有例外——罚款十美元或者拘禁十天”。但在宣判的同时,他已经把手伸进了自己的口袋。他掏出一张钞票,发表了一番后来广为人知的演说:“这里有十美元,我将会缴纳给法庭。此外我将罚现场每一个人缴纳50美分。原因是,在我们居住的城市,竟然有一个老太太要因为孙子挨饿而去偷窃面包。Baliff先生,请你收缴罚款,并将收到的钱给被告”。第二天,纽约报纸报道,那个手足无措的老太太拿到了47.5美元,这其中有50美分来自那个有些羞愧的杂货店主。此外,70多个犯了些小错比如交通违章的被告和纽约城市警察等等围观的人每人都缴纳了50美分,仅仅是为了对拉瓜迪亚市长的话表达一份支持。

你看故事里,必要时市长可以让法官提早下班,自己上场,对老太太进行宣判。回头又能摇身一变回到市长的位置,向公众发表动人的演说。也许以后还可以变成警察局长,脱下西装出去抓小偷。或者变成司法局长,研究一下刚刚自己说的话可不可以变成法律法规。

这像不像中国过去的那些个“知县”,“知府”?活脱脱一个“青天大老爷”的形象跃然纸上。

而在这全知全能的“美国青天大老爷”面前,还要什么法律、法庭、律师、审判。结果正义就可以了,程序正义有什么用?

但这样的故事,曾经在微博上获得一致叫好,能看出确实有不少人是这么想的。

让人心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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