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个多月10余次高空抛粪 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图)
新闻来源: 江苏新闻 于2024-04-11 4:01:02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分享
家住常州武进的周先生
在小区楼下散步
突然天降一个黑色垃圾袋
“里面都是大便,
还洒了几滴水出来到我的脸上。”
因马桶堵塞又懒得下楼
租住在武进某小区的王某
竟多次把装有排泄物的垃圾袋
直接从10楼抛掷到楼下草坪
3月29日
武进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
对王某提起公诉
4月9日
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3年6月下旬,武进某小区物业管家张女士收到业主投诉,称小区内某栋居民楼下的步道被人扔了装有排泄物的垃圾袋。起初,张女士以为只是偶发事件,便联系保洁收拾好了现场,物业也组织保安排查到底是哪家住户做的,但始终没找到人,而这种情况到了7月下旬愈演愈烈,几乎每天都有垃圾袋扔下来。
“发现黑色垃圾袋的时间一般是上午八、九点,有时候落在这栋居民楼门口的步道上,有时候挂在绿化带的灌木丛或者树上,里面都是大便,有时候一天还会扔两次。扔在步行道上的每次都溅得到处都是,不好清理,需要提着水桶冲刷很多遍。”小区保洁孙先生说。
2023年8月2日,在小区业主们的不断催促下,同样对该栋居民楼住户高空抛掷排泄物的行为忍无可忍的物业在正对该栋居民楼的位置加装了监控探头。
2023年8月5日上午10点左右,小区业主周先生在该栋居民楼附近散步,突然之间天降一个黑色垃圾袋。“垃圾袋就掉在离我大概一米远的位置,都炸开了,里面都是大便,还洒了几滴水出来到我的脸上。”
气愤不已的周先生立即向物业反映这一情况。物业调取监控录像,锁定该栋居民楼10楼某户后报警。依据抛掷排泄物的窗口判断,警方最终确定高空抛物的正是王某。
王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据王某交代,租住的房子的马桶经常堵,所以王某不怎么使用马桶,排泄后就放在垃圾袋里丢出去。2023年6月下旬至8月初,因天气太热,王某懒得下楼,便直接从窗口把排泄物朝楼下草坪扔。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6月下旬至8月初,王某累计向楼下草坪扔了数十次排泄物与1次厨余垃圾和砧板。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所住楼层10层可以认定为高空,抛掷落点为步行道,日常极有可能有行人通过,抛掷物品为粪便、砧板等,结合高度判断具有一定伤害性且极为恶心。其抛掷行为不仅引发同小区业主普遍的不安、气愤、紧张心理,使业主选择绕行,影响公共秩序,还造成物业保洁、保安等人力损失与加装监控等财力损失,2023年8月5日抛掷的排泄物还近距离落到业主身边。综合以上情形,检察机关认定王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小区楼下散步
突然天降一个黑色垃圾袋
“里面都是大便,
还洒了几滴水出来到我的脸上。”
因马桶堵塞又懒得下楼
租住在武进某小区的王某
竟多次把装有排泄物的垃圾袋
直接从10楼抛掷到楼下草坪
3月29日
武进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
对王某提起公诉
4月9日
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3年6月下旬,武进某小区物业管家张女士收到业主投诉,称小区内某栋居民楼下的步道被人扔了装有排泄物的垃圾袋。起初,张女士以为只是偶发事件,便联系保洁收拾好了现场,物业也组织保安排查到底是哪家住户做的,但始终没找到人,而这种情况到了7月下旬愈演愈烈,几乎每天都有垃圾袋扔下来。
“发现黑色垃圾袋的时间一般是上午八、九点,有时候落在这栋居民楼门口的步道上,有时候挂在绿化带的灌木丛或者树上,里面都是大便,有时候一天还会扔两次。扔在步行道上的每次都溅得到处都是,不好清理,需要提着水桶冲刷很多遍。”小区保洁孙先生说。
2023年8月2日,在小区业主们的不断催促下,同样对该栋居民楼住户高空抛掷排泄物的行为忍无可忍的物业在正对该栋居民楼的位置加装了监控探头。
2023年8月5日上午10点左右,小区业主周先生在该栋居民楼附近散步,突然之间天降一个黑色垃圾袋。“垃圾袋就掉在离我大概一米远的位置,都炸开了,里面都是大便,还洒了几滴水出来到我的脸上。”
气愤不已的周先生立即向物业反映这一情况。物业调取监控录像,锁定该栋居民楼10楼某户后报警。依据抛掷排泄物的窗口判断,警方最终确定高空抛物的正是王某。
王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据王某交代,租住的房子的马桶经常堵,所以王某不怎么使用马桶,排泄后就放在垃圾袋里丢出去。2023年6月下旬至8月初,因天气太热,王某懒得下楼,便直接从窗口把排泄物朝楼下草坪扔。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3年6月下旬至8月初,王某累计向楼下草坪扔了数十次排泄物与1次厨余垃圾和砧板。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所住楼层10层可以认定为高空,抛掷落点为步行道,日常极有可能有行人通过,抛掷物品为粪便、砧板等,结合高度判断具有一定伤害性且极为恶心。其抛掷行为不仅引发同小区业主普遍的不安、气愤、紧张心理,使业主选择绕行,影响公共秩序,还造成物业保洁、保安等人力损失与加装监控等财力损失,2023年8月5日抛掷的排泄物还近距离落到业主身边。综合以上情形,检察机关认定王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明确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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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编:空问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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