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善终立法 晚期病患等可“自行决定生死”(图)
新闻来源: 财经杂志 于2024-12-06 13:22:29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分享
预设医疗指示并非允许安乐死。三种适用场景分别为“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文|《财经》特派香港记者 焦建编辑|苏琦
在事关生死的政策方面,中国香港特区近日迎来立法突破。根据当地最新通过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地成年人在尚有精神能力时,可预先决定自己在生命末期、无自决能力之际是否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而家属毋须代作决定。
相关文件全名为《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已于11月20日在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通过。此举标志着当地已正式为“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这两个相关部分的实践订立法律框架。
前述草案也列出了三种具体适用场景,分别为“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签署者可决定在这三种情况下,是否做心肺复苏术及维持生命治疗。
为审慎推动这一相关法律改革,各类准备工作前后历时至少约20年:2004年,负责研究当地重大法律问题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公众咨询文件,被认为是推动改革的开端;2019年,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展开公众咨询;2023年11月,相关草案在当地刊宪。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在解析前述草案三读通过的意义时,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称,“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规律,有生必有死,能够善生至善终是中国人对人生美好的一个希望。”
随着中国香港特区的人口急速老化现象加剧,改善晚期照顾等服务的必要性不断提升,也为与生死等有关的政策改革带来更大挑战。焦建/摄
但他也同时强调: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目前草案规定的预设医疗指示,其含义是希望当病人于指定情况下的生命晚期、不能自决时,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所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其目的是为照顾病人利益,合乎伦理及法律,让病人自然死亡。订立者亦可在有精神能力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取消有关决定。
卢宠茂亦解析了相关立法的主旨所在:医疗科技不断进步,但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相关措施或许只是延长痛苦。“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无意义的治疗,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安详离世。预设医疗指示正回应了这个重要诉求。”
在中国香港特区语境中,预设医疗指示的英文名称为Advance Directive,简称AD,相对被动且需提前进行书面签署。有相关医疗界人士解析称,其类似“生前预嘱”,其实是一种沿用多年的规则。其具体做法为患有严重、不可逆转疾病的病人,可透过预设照顾计划订立AD,作为协商照护方式的沟通。病人可就自身未来的医疗或个人护理表达价值观、意愿和意向,或作出拒绝接受维生治疗的AD。
在此之前,中国香港整体仍以“能救则救”为主。且因缺乏专门法律框架清晰相关制度,此种安排亦曾引起争端。受此影响,医护因担心承担刑事责任,普遍不愿意为相关预设医疗指示签署见证,更不愿意执行相关指示。前述草案则弥补了这一漏洞,即避免让医护置身“动辄得咎困境”。
香港立法会议员陈凯欣也指出:草案完成审议,有望改善病人死亡和临终质素(内地称“素质”),同时保障医护人员、救护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安心地遵照病人的意愿,避免他们违反专业责任的风险。”
前述草案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两个部分均采取秉持“慎入易出”原则,为订立者提供灵活便利的撤销机制,以顾及订立者日后或需修改决定的情况。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等方式即时撤销指示。此外,在前述草案通过后,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则会预留18个月准备期,以此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团体有充足时间更新指引、记录和系统,并为前线人员提供必要培训。
网编:和评 |
|
7 条 | |||
|
|||||
【健康园地】【运动健身】【养生保健】
敬请注意:新闻内容来自网络,供网友多视角阅读参考,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若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