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少年偷89部手机还发视频炫耀 店主:贼抓了又放(图)

“贼抓了却放了,警方说他们都是未成年人。可我被盗的其余40部手机还没追回,我该找谁讨要呢?”辽宁杨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说。

杨先生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经营一家手机店,4月7日凌晨,一伙少年撬门进入店内盗走89部手机,由于均未满16岁,警方抓获嫌疑人后口头教育后释放。



深夜被盗——

4名少年潜入手机店偷走89部手机

盗贼落网了40部手机却不知去向,损失约17.8万

杨先生介绍,4月7日凌晨3时许,4名少年撬开卷帘门进入手机店内,破坏手机展示柜的锁后,又试图用砖块砸碎展示柜玻璃,最终偷走89部手机。当天清晨,他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天追回其中49部,但仍有40部尚未找回,总价值约17.8万元。



据锦州警方公开的案情信息,4月7日上午8时许,锦州黑山县公安局黑山镇派出所接到报警,随即启动案件侦破工作。当日11时许,刑侦大队和侦查中心民警在沈阳市内,成功将4名逃窜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追缴手机50余部。经审讯,4人对在黑山县黑山镇盗窃手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杨先生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教育便让其离开,并无其他处罚。

店主无奈——

这些少年作案后录制炫耀视频

警方联系家长,他们说管不了


“这些孩子知道自己不满16岁,抓到之后也只是口头教育,不用承担太多责罚,所以更加肆无忌惮。”谈起这些少年的所作所为,杨先生愤慨又无奈。监控视频显示,这些少年作案手法娴熟、分工明确,还携带着作案工具。“其中一人甚至在盗窃得手后录制炫耀视频发在社交平台,毫无悔改之意。”





杨先生说,这些未满16周岁的少年偷窃作案并非首例。事发后他了解到,这些少年通过网络联系,自发组成团伙流窜作案。“我和辽宁省内其他受害者建立了联系,加入了一个群聊,其中有30多位受害者都曾被未成年人偷盗,作案地点包括手机店、烟酒店、地下车库等。

“事后警方也联系了这些孩子的家长,可家长根本不管。那我们这些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杨先生呼吁,保护未成年人固然应该,也应完善未成年犯罪的惩戒机制,避免“法不责未成年”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针对案情细节,是否如当事人杨先生所说,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6岁,被抓后仅受到口头教育就被放走,4月15日,记者联系到黑山镇派出所进行了解核实,工作人员表示需由相关领导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店主可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我国刑法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分了三个年龄段,一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犯罪行为的,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达到16周岁,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赵良善强调,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盗窃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可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虽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已达到行政责任年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指出,针对店主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6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店主可通过法院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赵良善呼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既要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又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教育挽救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标。宽严相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结合,比如通过完善社会治安机制、加强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加强社区矫正、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改善家庭和社会环境,预防犯罪发生;对已犯罪者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与此同时,通过举办学校、社区讲座等形式,提升家长教育能力;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