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二审法院:刘信达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具合法性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林生斌
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均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
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2024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
202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为,经审查,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刘信达在未经授权、未征得林生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又获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在案证据还显示,刘信达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供不特定人对林生斌进行讨论、评价,即便林生斌为公众人物,其个人行程信息亦不当然具有公众利益属性,公民的行踪信息隐含着私生活秘密,且刘信达公开的行程信息的时间段远超热点事件关注的时间段,故刘信达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刘信达的行为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院:对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4月17日,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由于不服二审判决,他此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
刘信达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称,原审判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本案一审原为林生斌向东航和微博提起,后追加刘信达,并撤回对东航的起诉。在二审中经查阅林生斌一审委托手续,律所所函案件信息并不包括刘信达,委托书写明的委托案件也没有刘信达,本案将刘信达作为当事人,缺乏合法完整的委托手续。”
《再审申请书》还称,原审判决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认定的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起诉基础就在于先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本案隐私的真实性都没有举证和论述,根本无法确认林生斌诉讼主张的隐私是其隐私。前提都没法确定,又何来侵权之说呢?”
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称,针对刘信达的再审申请,该院已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