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3楼:脑残!2007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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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35人已经超过了所谓的30人规定!再有,这个案件不是生产安全事故,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件!犯罪懂吗?
可能建国以来都没有这么重大伤亡的犯罪事件(不包括:蒋该死的特务在建国初期搞的爆炸、袭击事件及蒋该死的飞机轰炸),这属于及其恶劣的案件!
所以,不存在淡化,之所以控制舆论,应该说是怕一些人渣和犯罪份子有样学样,从中学到或者交流到可以致使更多人的犯罪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