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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放弃了,财产自然都是一双儿女的。 把大S财产信托了,按月给子女S妈生活费,梅艳芳不就是这么处理的吗? 至于房贷,大S再婚了,以后的房贷不是应该她和她丈夫负担吗?法律这个没规定吗? 我是真的搞不懂。如果房产是小孩的,小孩去北京了,留着这房子在台北,让小孩付月供?不是应该卖了它吗?大S把自己的钱都给了你,剩下的债务给一对儿女?然后你要上战场?台湾法律不管不保护未成年吗? 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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