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驾车山区猎杀745只藏羚羊!主犯获刑14年(图)

1999年11月16日,马某(别名海某)等11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前往新疆云雾岭山区非法猎杀藏羚羊745只,同年12月25日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次日晚被格尔木市林业站查获,现场查获藏羚羊皮706张,小口径步枪2支,子弹189发。案发后,有7人先后归案,另有4人仍在追逃中。

今年5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这起特大藏羚羊猎杀案的主犯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资料图片 图据视觉中国

据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6日晚,马某伙同马某布、杨某龙、杨某虎、马某来、马某乙来(上述5人均已判决)、鲁某甲、鲁某乙、吾某、尔某(上述4人均在逃)、马某德(已起诉),共11人驾驶1辆东风牌卡车及2辆北京牌吉普车,携带2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13000余发,从格尔木市出发至新疆云雾岭山区,使用枪支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于12月25日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同年12月26日晚,被格尔木市林业站查获,现场查获藏羚羊皮706张,小口径步枪2支,子弹189发。案发后,知道在老家待着不安全,马某使用别名“海某”潜逃,直至2024年12月31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格尔木市法院认为,马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减轻处罚。4月28日,格尔木市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马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保护和打击盗猎力度的加强,我国藏羚羊数量从历史上最少的时候只有3万只左右,增加至目前的约30万只。藏羚羊的受威胁程度已从“濒危”降级为“近危”,但保护等级未变,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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