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19日20时49分许,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境内丹宁高速柞水至山阳路段严坪村Ⅱ号大桥因山洪暴发发生垮塌,造成25辆车辆坠河,62人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5751.41万元。目前,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已经结束,调查评估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商洛“7·19”高速公路桥梁垮塌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认定,此次灾害是由山洪和流域性洪水引发,大型树木等大量漂流物壅塞桥墩,其所受的流水压力和漂流物推力超过极限承载能力,致使桥墩桩基折断倾倒、桥梁垮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同时,暴露出高速公路桥梁在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及涉河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要注意科学施救,细致排查周边安全隐患,严防次生灾害。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巡查排险,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各类救援力量3400多人开展抢险救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成立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陕西商洛“7·19”高速公路桥梁垮塌灾害调查评估组。同时,邀请桥梁、水利、交通、气象、地质等领域的专家参与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座谈、询问谈话、检测鉴定、仿真建模、专家论证等方式,复盘灾害发生过程,全链条调查评估事发桥梁相关情况,调查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查明了事发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总结分析了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评估组排除了墩柱和桩基钢筋、混凝土质量问题,查明灾害直接原因是:
连日暴雨和当日强降水,引发山洪和流域性洪水;洪水沿途冲刷携带包含大型树木在内的大量漂流物,在严坪村Ⅱ号大桥10号墩处产生壅塞;随水位上涨、漂流物持续堆积,加之桥梁系梁抬升、桥墩布置及局部汇流等影响,桥墩所受流水压力和漂流物推力不断增大,超过其极限承载能力,导致桥墩桩基折断倾倒、桥梁垮塌。
同时,也暴露出勘察设计违法分包转包、违法违规施工、监理检测弄虚作假、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交通运输监管不到位、涉河监督管理不严不细等问题。
调查评估组按规定将调查评估中发现的有关企事业单位、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分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针对灾害暴露的主要问题,调查评估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
必须一以贯之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必须强化抓实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必须加强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必须加大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治理力度,必须健全完善“一路多方”协同联动机制。
同时,提出六个方面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务必从源头上提高公路防灾抗灾能力,强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提升高速公路运营养护和隐患排查能力,着力提升涉河监督管理能力,健全完善防汛联动机制。
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灾害中涉及桥梁工程建设、运营管护失职失责问题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商洛市人民政府、柞水县人民政府、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个责任单位和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给予38人党纪政务处分,3人诫勉处理,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部长郭鹏程、原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水阳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项目负责人蔺超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此外,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监理员杨福千(非公职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问责名单公布!陕西桥梁垮塌致62人死亡失踪
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成立丹宁高速水阳段桥梁垮塌灾害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依据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对丹宁高速水阳段桥梁垮塌灾害涉及桥梁工程建设、运营管护失职失责问题全面深入开展审查调查,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5个责任单位及4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陕西省水利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商洛市人民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柞水县人民政府,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郭鹏程,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部长,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蔺超虎,原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水阳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项目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解安门,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总工程师,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两级安排工作。
曾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两级安排工作。
陈磊钦,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兼质检部部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一级安排工作。
高锋金,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桥梁所在合同段项目部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程永志,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勃,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郭玲,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路分院水阳高速建设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降两级确定退休待遇。
雷建民,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路分院水阳高速建设施工图设计桥涵负责人,降两级确定退休待遇。
周玉利,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雷云霄,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设计所原所长、水阳高速项目初步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兴华,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原院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屈战辉,原陕西交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两级安排工作。
巩大力,原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柞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处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一级安排工作。
黎碧波,原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柞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质量安全科负责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一级安排工作。
潘军利,原陕西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柞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处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一级安排工作。
张军相,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漫分公司凤凰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主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一级安排工作。
林峰,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漫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姚永锋,陕西交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路杨,陕西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王琛,陕西交控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原主席,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米峻,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会奇,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崔孝栓,商洛市柞水县原县委书记、县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柳宪军,商洛市原副市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屈高峰,商洛市柞水县水政监察大队原副队长,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王春生,商洛市柞水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徐光亮,商洛市柞水县原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刘尚忠,商洛市河道水库管理中心原主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盛卫,商洛市原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东锋,陕西省公路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王天林,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站长,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李纳,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第十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张道革,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第九支队支队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宋成志,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陈拴会,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原总队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杨文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延兵,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原总工程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薛生高,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赵桢远,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被给予诫勉处理。
魏小抗,陕西省水利厅原副厅长,被给予诫勉处理。
冯西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被给予诫勉处理。
此外,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监理员杨福千(非公职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等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极端负责精神抓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要深刻汲取教训,坚持底线思维,举一反三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极端恶劣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