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从怀孕开始,入院的产检,包括出生以后的证明,所有的材料都是以妹妹和妹夫的名义办理,产检、产后的一些护理,金钱方面全部都是妹妹妹夫支出。

多年来,孩子与妹妹妹夫一家生活融洽,周围邻居也一直认为孩子是妹妹妹夫亲生的。可随后,姐妹俩因生意产生矛盾,加之妹妹的婚姻出现问题。妹妹妹夫离婚后,孩子继续跟着妹妹生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姐姐考虑到妹妹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能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四个人一致认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决支持了姐姐姐夫的抚养权主张。可妹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原则,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同时,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跟谁生活应尊重孩子的意愿。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安徽(姐姐那方),觉得现在的爸妈挺好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等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经法院了解,当时的姐姐没有工作,姐夫在工作中摔伤,并且夫妻俩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经济负担较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姐姐姐夫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妹妹抚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 丁琴
孩子的成长是多方位的,无论是家庭的氛围,还是家人的陪伴关爱,甚至包括经济基础,教育环境。判决之后,也会回访,孩子现在的学习成绩也特别好,能够经常参加各种活动,性格也比较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