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强奸?订婚强奸案反复释法说理 仍有争议?(组图)

订婚强奸案反复释法说理,为何仍有争议?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后,引发舆论不少讨论,承办法官也罕见地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了释法说理。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被告人,饭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前往案发房间,被告人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后,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另据人民法院介绍,作出上述认定所采信的主要证据包括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的淤伤,现场窗帘的燃烧痕迹,以及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遭被告人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



判决后法官是否可释法说理?

本案引发的第一个争议是,判决作出后,法官是否可通过媒体释法说理?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

因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主动向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并不存在制度障碍。

实践中,亦不乏案件尚未终审完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即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案件情况的现象。即便考虑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系涉性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对个人隐私进行依法处理之后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应当说,办案机关主动释法说理,有利于回应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关切,值得肯定。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释法说理的时间节点略显滞后。

其实,在一审法院就“大同订婚强奸案”进行释法说理之前,公众声音中不乏猜测,担心该案是否属于女方设计引诱男方犯意再实施敲诈,即俗称的“仙人跳”。如果该案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够更早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相关职能和责任,该案的社会舆情或能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状态。





订婚可否被理解为性同意?

“大同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重要原因是控辩双方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出入。一纸判决,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与公众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不仅没有真正了结,反而会催生出更多的误解与不安。

如果说在一审法院说理前,网友的猜测主要在于女方是否实施引诱敲诈;在一审法院就“大同订婚强奸案”进行释法说理之后,公众争议焦点则主要集中在“亲近行为、订婚行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女方的“性同意”,以及是否只有具备“完成射精”“处女膜破裂”等情形才能够认定犯罪既遂。

对于这两个问题,其实更需要办案机关的释法说理。

首先,本案中被告方反复强调被害人处女膜完整,在其内衣处也并未发现被告人的精斑,故无法成立强奸既遂。但司法实践对强奸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迄今主要采取“结合说”(亦称“插入说”),即男女双方性器官结合时即为强奸罪既遂。而且,“结合说”并不必然要求男女双方的性器官同时发生结合,加害人性器官与被害人特定身体部位发生结合,同样可以认定强奸既遂。如果是被害人系幼女,则采用更严格的“接触说”。

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于20世纪初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一书中提出了影响至今的“洛卡德交换原理”,即“凡有接触,必有交换”。比如,无保护状态下的手掌接触水杯会留下指纹,烟草遗留物可以提取生物细胞,躺卧处可发现衣物纤维和皮肤碎屑等微量物证。具体到强奸犯罪案件,能够在人体特定部位提取到加害人遗留的微量物证,辅之其他人体损伤痕迹,认定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上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实施多年。然而,仍有众多公众对此全然“懵懂”,故本案其实也在这方面具有普法意义。

具体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司法认定是否准确,仅就现有公开材料而言,尚存些许疑惑。



3月25日,男方母亲在二审开庭前接受采访。图源:大河报

办案机关虽介绍了肢体淤青等证据情况,但并未详细介绍该案有没有提取到加害人遗留在被害人特定身体部位的微量物证。这对于证明“结合说”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考虑到办案机关称被害人存在事后洗澡的行为,相关证据存在因洗澡而灭失的可能性,亦存在男女双方确实未发生“结合”的可能性。

该问题有待办案机关进一步释法说理,同时也提醒公众,一旦遭遇性侵犯,务必第一时间报警,避免相关证据受到破坏。

其次,关于“亲近行为、订婚行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女方的“性同意”?公众之中,常有一种观点:“不拒绝亲近行为,又非说不愿意,还要定一堆的条条框框,男欢女爱的那点意思就被搞得没意思了。”

对于这样的观点,只能理解为部分公众对强奸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尚较为陌生。

司法实践中存在多起“强奸陪侍工作者案”“强奸密切交往者案”,无论是基于有偿陪酒、有偿伴游、有偿带练而形成的临时性的看似非常“亲近”的异性接触,还是基于同事、球友、舞伴等社交关系而形成的看似长期稳定的“亲近”的异性接触,均不构成“性同意”。该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存疑意。

再有,司法实践还存在“婚内强奸案”。比如,河南信阳夫妻双方因家暴问题而分居,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将女方强行带回住所并发生性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符合强奸犯罪的犯罪特征。该案被媒体评为“婚内强奸第一案”。随后,上海、浙江、河北等多地亦作出同类判决。

当前,“婚内强奸”的观点虽尚存些许争议,但在离婚诉讼期间、有证据证明的感情不合分居期间,以及有证据证明的家暴家庭中女方提出“非自愿”的这三种情形之下,认定“婚内强奸”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那么,举重明轻,既然合法的婚姻关系亦不等同于概括性的“性同意”和“性义务”,那么“订婚”更不可能成为“性同意”的认定要素。



被误解的风俗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还有种观点是,依据“人情世故”“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订婚即意味着婚姻关系的成立。此类观点,明显误解了“文化传统”。

中国文化中,婚姻关系属于“礼制”。其中,“订婚”一般包含纳采、纳币、问名、纳吉、请期等环节。“纳采”“纳币”是委托中间人携带彩礼登门求亲,表达求婚者的真实意思,“问名”“纳吉”解决双方的八字是否相合等命理问题,“请期”则是在解决“问名”“纳吉”问题之后确定正式的婚姻日期。

订婚的文化意义是“忠贞关系的宣誓”。订婚形成对男女双方的双重约束,订婚之后男女双方均不可任意变更或取消婚姻缔结的意向。纵观订婚的全过程,均不意味着“性同意”。

如果有网友认为某地的“人情世故”“风俗习惯”默认订婚即形成“性同意”或“性义务”,并以此来为犯罪人开脱,那只能说,其误解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文化传统也绝不能背“订婚形成性许可”这个锅。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图源:新京报

大同订婚强奸案,最核心的两个“争议”

这两天互联网上吵得最热闹的话题,就是山西大同的“订婚强奸案”。

案件引起的舆论关注之大,公众看法之分裂,堪称近些年来的标志性案例。

彩礼、骗婚、婚前性行为、性同意……要素齐全。

在认可判决的人看来,判决重申了性同意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女性权益;

不认可判决的人则认为,判决的定罪论据不足,会让现实中的男性人人自危。

双方都认为,是对方在用舆论裹挟司法。

一场现实版的“罗生门”,在这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舆论甚嚣尘上,我们试着回到案件本身,梳理了网上最受争议的两大焦点。



争议一:是骗婚吗?

二审的“维持原判”,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

民事部分,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

刑事部分,即男方被控强奸。

案件民事部分涉及的争议,是很多人觉得女方涉及“骗婚”。



案发后,男方家人接受了不少采访。

男方妈妈接受采访时,说:“对方前期10万彩礼钱一到手,后面就出这样的事,两人发生关系,女方马上就要房本上加名,要后面的彩礼。”

二审前,男方父亲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声,称:“我认为,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女方报案或许并非因为遭受强奸,而是与彩礼和房产有关。”

此外,他们还向媒体提供了很多“证据”:

女方曾有两次相亲;

女方还是“黄花大闺女”;

案发后女方母亲协商要房产加名的录音;

女方在男方卧室遗留文胸(后被记者辨认出是眼罩)……

这让很多人认为女方是在骗婚勒索、故意陷害。



据多方信源公认的信息,被告人席某某和被害人,是经过相亲认识的。

在交往期间,男方送了女方一枚钻戒。双方口头约定彩礼为18.8万元。

男方在当地县城,购置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婚房”,买房、装修总共花了40万。

在订婚前,女方提出,希望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男方妈妈没有马上同意这一请求,“他们两人如果相处得好,可以在结婚一年后加上名字。”

交往大约3个月后,双方订婚。

在订婚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订婚协议”,协议里把“房产加名字”这条写了进去。

除了房产加名字,订婚当天,男方还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又送了一枚7.2克的金戒指。



这10万彩礼只是一半,另外的8.8万,要在双方顺利结婚后支付。如果中途女方反悔,需要退已收到的彩礼;男方反悔,彩礼不退。

根据女方母亲的解释,事发当晚,她带着女儿去找男方沟通。

她当天提出的要求是:

1. 尽快登记结婚,给女方一个名分;

2. 领完证后就房产加名;

3. 要承诺在固定时间内给齐剩余彩礼。

当晚男方回去跟父母商量,却始终没有回复。晚上10点多,女方母亲再次联系男方,表示如果没有钱也可以暂缓给付剩余彩礼,但“总得给她一个名分”。



而至于男方对女方骗婚的指控。

10万块的彩礼和两枚戒指,在二审之前女方就已经退还到婚介中心,男方却始终拒绝领取;

男方妈妈说的在彩礼以外给女方花的“不下12万”的支出,一审判决落实为“包括订婚宴花费1644元在内的日常多次多笔花费9977.8元”,并且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不予支持。

在一审、二审后,审判长都对案情进行了公开回应,除了案件本身关注度高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网络上出现了“大量不实信息”。

在二审后的审判长答记者问中,这些传言都已经被查证为谣言。

“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而更核心的一条是:

在彩礼方面的分歧,不影响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争议二:是性侵吗?

订婚强奸案在互联网引发渲染大波,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

席某某是否对被害人构成性侵。

不过在互联网叙事中,大家争议的焦点其实不是他们是否发生了性行为,而是走向了一个悖论:

聚焦细节的争议,忽略发生的事实。

这种争议基本围绕两个关键点展开。

一个来自席某某母亲在社交媒体中公布的细节:法医检测女方处女膜完整。

部分网友认为,处女膜未破裂代表着性侵并未完成。

关于处女膜并未破裂的疑问,审判长给出了明确回答: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

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

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至于网络流传甚广的另一案发细节,则是二人系非插入式性交。

作者在搜集资料时并未在任何权威信源处找到类似的描述。

但互联网上关于席某某并未构成性侵的多数声音,基本都围绕“体外”这个关键要素展开,并因此质疑司法公正。



可在大量的“未检测出”的信息中,“在床单上检测出男方精斑及与女方混合的DNA分型”的信息却被隐去了。

网传,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有一段电话录音。

而对此二审审判长的回复是,定罪证据除了通话录音以外还包括:

1. 男方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2.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详细经过;

3. 被害人母亲的证言;

4. 行车记录仪音频中男方说的“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5. 被害人身上的淤青;

6. 客厅被拉下、点燃的窗帘;

7. 床单上的精斑和与被害人混合的DNA基因分型;

8. 电梯监控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判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判定,是否实现插入不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而要综合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关键是违反女性意志。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并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那属于强奸未遂,依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从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也曾在普法视频中强调:

在强奸罪的认定中,女性对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同意是判断的核心要素。

根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中发布的《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审判长答记者问》一文中公布的法院调查核实的案发细节,

被害人至少6次明确表示拒绝和反抗。

事前,被害人就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

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强烈反抗。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依然明确。

被害人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

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

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认为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

而席某某,至少4次承认自己强奸。

第一次,发生在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的通话中,有电话录音为证。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

“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法院认为综合多方证据,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即使如此,不少网友依旧为体内体外和处女膜是否破裂的细节纠结,并陷入一种极端的被害人倾向之中:

认为性同意的主动权掌握在对方手中,对方随时可能反咬一口,将自己送进监狱。



〓 有网友以同话题撰写小说

甚至有人因此攻击婚姻制度。



其实这个案件能在互联网掀起如此大规模的讨论,是因为这是一个精彩到足够拍电影的故事,彩礼、性侵、订婚、家属翻供,几乎集合了婚恋市场上的一切矛盾要素。

但是,只要拨开这个案件中金钱和性的细节,核心矛盾依然是那个已经探讨过千万遍,未来依然需要探讨千万遍的问题:

婚内强奸,算强奸吗?

答案在风中飘。

事实上,想要避免陷入被反咬一口的恐慌,比起拒绝结婚和性关系,更可行的做法是:

征得对方的性同意。

任何个体,在发生性关系前都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这与是否有彩礼,是否进入婚姻,甚至双方的性别都没有关系。

就只是个体对他人的尊重,仅此而已。